11.2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
11.2.1(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及其組成
工程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乎等、自愿的基礎上,為了規范和明確雙方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協商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其組成包括:投保單及其附件、保險條款及明細表、特別條款和批單。
11.2.2(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主體
工程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了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11.2.3(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條款類型
(1)按照適用范圍可分為建筑工程保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保險條款
(2)按照承保風險范圍可分一切險條款和列明風險條款
(3)按照保險條款不同針對性可分為主條款和特別條款
11.2.4 (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責任范圍
(1)責任范圍: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2)責任范圍的限定
1)工程保險的物質損失部分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主要是針對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通常對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的原因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3)關于“在本保險期限內”。
4)關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即被保險財產只有在工地范圍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5)責任范圍除了對承保的風險進行“定性”限制外,同時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進行“定量”限制。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項限制和總額限制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