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營業稅是對我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地方稅中的主體稅種。
2、征稅依據: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所有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4、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1)交通運輸業:航空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管道運輸、索道運輸、纜車運輸、裝卸搬運等。
2)建筑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3)金融保險業: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保險業。
4)郵電通信業:郵政、電信。
5)文化體育業:文化業、體育業、培訓業務、游覽場所門票。
6)娛樂業:歌舞廳、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保齡球、高爾夫球、游藝場所等。
7)服務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租賃業、廣告業、倉儲業、代理業、其他服務業。
8)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著作權。
9)銷售不動產:建筑物、構筑物、土地附著物。
5、補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價外費用。此外,計稅依據還有特殊規定:如對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稅計稅依據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稅計稅依據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