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城鎮住房產權改革的迅猛發展,物業管理企業吸納了大量的富余勞動力,為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了切實可靠的保障。但是,從現實情況看,目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利潤率普遍較低,尤其是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用普遍入不敷出,物業管理企業壓力很大,企業后勁不足,這種狀況對行業發展極為不利,其中,稅負過重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
多年來,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地對物業管理行業在營業稅稅目中歸類,行業內約定俗成地比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繳納流轉稅,按收取的全部物業服務費5%的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把服務費結余作為企業經營成果繳納所得稅。
2003年11月13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聯合印發了《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近年來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物業管理收費酬金制和包干制進行了明確。本文對這兩種收費方式下的涉稅事項進行初步探討,并為減輕物業管理企業稅負提出一些建議。
一、包干制下的稅務處理
《辦法》第九條對包干制定義為;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 在包干制收費方式下,物業管理企業已就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全額計算繳納了營業稅。為了減輕稅負,促進社會專業分工,對于物業管理企業將某一項或數項服務項目(如保潔、保安、電梯維修保養等)分包給專業公司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能否參照建筑業繳納流轉稅規定,以全部物業服務費收入減去支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營業額,以此計算繳納營業稅;對于分包商應交營業稅,由物業管理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匯總繳納,各分包的專業公司不再就分包項目單獨繳納營業稅^ 二、酬金制下的稅務處理
《辦法》第九條對酬金制的定義為: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同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根據以上規定,在酬金制下,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收入應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按預收物業服務資金中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的酬金,其余支出均為代收代支性質,由物管企業在約定的成本支出范圍內開支,其所有權屬于業主,其結余或虧損并非物管企業的經營成果。在這種收費方式下,可以理解為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所服務區域全體業主委托,在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利用其社會化、專業化優勢,受托招募員工,規劃、組織、實施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符合營業稅法中的代理的規定,應歸類為服務業中的代理業。物管企業就其取得的酬金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后作為企業的經營成果,計算繳納所得稅。
為了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稅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作用,國家應考慮在稅收政策上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扶持,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