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小區業主炒“管家”一案并非偶然,今年以來,許多大中城市頻頻出現物業管理公司被炒事件,連一些資質、知名度很高的物業管理公司也面臨被炒的尷尬局面。何至于此?
物業公司遭遇被“炒”現象的出現,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市場競爭體系未完全形成,物業管理招標制度也未普遍推行,物業管理公司缺乏內部競爭動力和外部競爭壓力,加上其他諸多因素影響,造成物業管理人員素質低下,物業管理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差,亂收費現象嚴重,業主(住戶)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矛盾重重,對立狀況嚴重。在此種背景下,業主為維護自身權利,就會自覺或自發地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并根據物業管理法規賦予的權利,重新選擇、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從而導致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被炒。
另一方面,從物業管理法規的內容上看,業主委員會有權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但對物業管理公司在什么情況下能被解聘,什么情況下不能被解聘,則未作規定,缺乏客觀評價依據和標準,導致在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即使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很高,但業主委員會認為服務質量不高,物業管理公司也可能被炒。
從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運作程序來看,一是候選人的確定有很大隨意性。一般情況下,業主認識誰就是誰,誰站出來牽頭就選誰,致使業主委員會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二是有關部門對候選人資格缺乏審查,而且也沒有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考試|大|比例分配名額。在這種情況下,不但物業管理公司頻頻被炒,而且業主委員會被業主炒掉的事也頻頻發生。
除此之外,部分業主享慣了福利種種“好處”,對物業管理的有償服務仍不理解、不支持,總認為自己花了很多錢買了房,還要交維修費、物業管理費,太虧,希望不付錢或少付錢而得到高質量的服務。當這種不合理要求和期望不能實現時,他們就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產生抵觸情緒,為炒物業管理公司推波助瀾。當然,物業管理公司被炒,說明廣大業主自主意識增強,也能促進物業管理觀念的成熟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同時,也可讓有關主管部門從中總結更多經驗,以便在物業管理法規建設、業主委員會運作管理及政府指導監督等方面作更進一步的改進,促進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