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兼業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
(二)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三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須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議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銷售保險單;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被保險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 變更保險代理合同須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兼業保險代理機構審批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另行規定。
第五章 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條 個人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一條 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并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頒發代理證,代理證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蓋被代理保險公司鋼印;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名稱及頒發代理證日期;
(四)被代理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和可代理保險險種;
(五)代理證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三條 個人代理人業務范圍:
(一)代理銷售保險單;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
第四十五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員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六章 執業管理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十八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其注冊登記的行政轄區內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條 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業務前應與保險人簽訂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代理期限、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代理范圍、代理險種、保險費交付方式和其他有關代理事項。保險代理合同應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應以誠信原則,將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保險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如實告訴被保險人。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均視為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人的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時,保險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給予個人1000-5000元、單位5000-1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一)申請《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時申報不實的;
(二)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時申報不實的;
(三)提供虛假帳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四)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并給予個人5000-10000元、單位10000-5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業務的處罰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
務許可證》: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注冊登記的行政轄區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10000-5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串通被保險人欺騙保險公司。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用或保險金,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個人5000-10000元、單位10000-50000元罰款、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或向保險合同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1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六十四條 凡《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吊銷者,保險公司不得再委托或接受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