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28 共1頁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圍繞著設立、變更與終止保險法律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它是合同的一種形式,適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保險合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合同性質,它屬于協議;二是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三是合同內容,即為保險權利義務關系。
(二)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一方面它應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協商性等原則;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
?。?射??性2.附合與約定并存性3.雙務性4.要式性5.有償性6.誠信性7.保障性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并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并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并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后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采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