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買完保險就遇刺身亡,廣州個人壽險大案始末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時左右,謝女士與女友正在咖啡廳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愛生恨,拿著匕首來找其理論。對方亮出匕首時,謝女士出于保護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擋,不料被匕首刺個正著,意外身亡。當謝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時,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黃女士撥打了謝女士的手機聯系投保事宜。謝女士的弟弟接聽了電話,才知道謝女士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并已交了款,但保險公司還沒有簽發保單。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謝女士還到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完成了體檢,此時距她遇害不到10小時。
2001年10月5日,謝女士聽取了黃女士的介紹,與黃女士簽署了人壽保險投保單,并與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費11944元(包括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首期保費2200元),受益人是她的母親。謝女士身亡1個月后,她的母親向黃女士告知了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兩個月后,人壽保險公司及相關再保險公司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但拒絕賠付“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200萬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將保險公司訴至天橋區法院,請求判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支付“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及其利息204.864萬元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保單尚未簽發,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告認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繳納的首期保費,被保險人已完成體檢,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原告律師提出,如果合同關系沒有成立,信誠保險公司就不會做出給付100萬元的理陪意見。主合同既然已經約定,在尚未簽發保單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負責賠付,那么這個約定也應當適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則認為,保險公司對謝某購買的這類保險金額高達300萬元的高額人壽保險,需要謝某通過體檢、提供財務證明后才能最終決定是否同意承保。而謝某死亡時,保險公司尚未見到她的體檢報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承保要求。因此,信誠保險公司與謝某的保險合同還未成立,附加險的200萬元不能給付。保險公司進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險合同的承保范圍不同,保險責任也不同,保險公司之所以給付100萬元是參考了主合同條款規定的“特殊情形”,考慮到謝某的實際情況,做出的一種“融通賠付”,是出于經營理念做出的自愿商業行為,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的成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費,已履行了義務,保險合同及其附加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附加險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制定、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條款,其第五條第一款表述不清,依法應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應視為合同已生效。保險公司應賠付200萬元意外傷害死亡保險金、利息及訴訟費用。
壽險保費收據與財產保險的暫保單相似。但只是一種投保人繳納保費和可能獲得預期保障的證據。這種保障通常取決于一些事先規定的先決條件。如果不存在這些先決條件,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考試大編輯整理
美國的做法:
有附有條件的暫保收據――在其簽發時并不具備索賠效力,但具有追溯效力。如果被保險人在申請投保的那一天滿足了保險人所要求的所有條件,暫保收據就在那一天生效。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發生在保單簽發之前,受益人的索賠必須得到承認。
無條件暫保收據――只要投保人已繳納了首期保費,并且其投保申請已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負責賠付,即使在審核投保單過程中發現該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條件。
二、案例思考:
1、2000年5月12日,某水產貿易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基本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00年7月12日凌晨1時左右,該水產貿易公司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20萬元。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查。經查火災發生在保險期限以內,出險地點與保險單上財產地址相符,火災也屬于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責任。但是,該水產貿易公司的營業性質已經由水產品銷售轉變為經營歌舞廳,而且水產貿易公司并未向保險公司告知這一重要情況。這起火災是由于電線短路,引燃木結構所致。該案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付保險金?為什么?
2、一企業為職工投保團體人身保險,保費由企業支付。職工張某指定妻子劉某為受益人,半年后張某與妻子劉某離婚,誰知離婚次日張某意外死亡。對保險公司給付的2萬元保險金,企業以張某生前欠單位借款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則以劉某已與張某離婚為由交給張某父母。此企業如此處理是否正確?保險金按理應當給誰?為什么?
3、某企業于19XX年5月28日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當即簽發了保險單并收取了保險費,但在保險單上列明,保險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兩天即5月30日,該企業一職工工余時間去海上釣魚,不慎墜崖身亡。保險公司負不負保險責任?為什么?
4、某小學生F,10歲,與其12歲的姐姐及母親生活,父母離異。后其母與P結婚。F所在學校為其投保了小學生團體平保險,老師詢問F后即寫了以P為受益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F先死亡,后其母身亡。事故發生后,P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試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5、某縣毛巾廠職工李春生,1987年8月停薪留職從事汽車專業運輸,從銀行貸款購買本廠已使用二年的解放牌卡車一輛,毛巾廠已于1987年6月2日辦理了該車的續保手續,保險期限為一年,同年8月將車出售給李春生時,雙方協議由李出資400元,廠方把保險單轉讓給他。1987年12月5日,李駕車運送煤炭時,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按當地交通部門裁決,李應負全部責任,累計賠償死者各種損失5500元。事故結束后,李某持保單到保險公司索賠。試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