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28 共1頁
案例簡介:
1967年,BRUNER 駕駛一架小型飛機時,造成飛機墜落事故,一名飛機乘客死亡。飛機的所有人PHILIPPS 為這架飛機投保了責任保險,RANGER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中規定實習駕駛員造成的損失為除外責任。BRUNER是實習駕駛員,而且其飛行許可證上規定不許其載客架機。PHILLIPS稱他已告訴了RANGER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要投保實習駕駛員責任驗,代理人表表示同意,并作出了書面承諾,但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將實習駕駛員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并沒有將此情況告訴PHILLIPS,PHILLIPS是在發生事故后才見到保險單,PHILLIPS所交付的保險費不包括相應的實習駕駛員責任附加保險費。
爭議焦點:
雖然保險單將實習駕駛員列為除外責任,保險代理人對 PHILLIPS的意思表示是否使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判決:
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其行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BRUNER飛行許可證中禁止載客飛行的規定與保險公司的承保沒有關系,有代理人對實習駕駛員責任的口頭承諾,保險公司既應承擔保險責任,不論PHILLIPS是否交付了相應的保險費。代理人的表示使PHILLIPS相信實習駕駛員責任保險已被保險公司接受并已交付了相應的保險費,事故發生前,PHILLIPS沒有見到保險單,也沒有人告訴他實習駕駛員為除外責任,PHILLIPS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應以代理人的表示為準。BRUNER飛行許可證禁止載客架機的規定不予考慮,雖然BRUNER的行違反了有關政府管理規章,但保險公司可以承保這些風險,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