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理论电影在线_日韩视频一区二区_一本色道精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_香蕉综合视频

保險代理的案例二:代簽保單引出7萬元官司

發(fā)布時間:2011-09-28 共1頁

  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某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敗訴,被判賠償保戶那曉群保險金 72000元。 
  1996年,哈市市民那曉群為其丈夫張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步步高增額壽險12份。1997年,張某外出下落不明。那曉群要求索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失蹤沒有理賠規(guī)定為由拒賠,并讓那續(xù)交保費;后在法定時間內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險公司又以保單上被保險人簽名為那代簽為由拒賠。一審法院以保險合同無效判決那曉群敗訴。那曉群向哈市中級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要求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條款,由于保險代理人具有保險知識優(yōu)于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合同中對該條款予以明示解釋并達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根據(jù)保監(jiān)會(2000)133號文件規(guī)定,2000年11月1日以后保險公司應承認簽名的效力,該規(guī)定對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那曉群在辦理復效手續(xù)時,該文件已下達。而保險公司卻在被保險人未到場簽字的情況下仍為那曉群辦理復效,可認定保險公司對代簽的行為已認可,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院判處該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給付那曉群保險金 72000元。 
  那曉群代理律師、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認為,本案對防止保險代理人在訂立合同中的欺詐和誤導,糾正保險現(xiàn)存的“老大難”問題即代簽名問題將產生積極作用。 

百分百考試網(wǎng) 考試寶典

立即免費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