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一)定義: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其主體和內容的變更。
(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
1、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
變更原因:保險標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轉移
保險標的的用益權的變動
債務關系發生變化
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變更:不涉及到保險標的的轉移問題
投保人的變更: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報保險人核準
受益人的變更: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通知保險人
(三)客體的變更
原因: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引起可保利益發生變化。
(四)保險合同的內容的變更:合同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變更
二、保險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協議解除
(二)法定解除: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
1、投保人解除: 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合同的履行已無必要。
2、保險人解除: 投保人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風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中年齡誤告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合同中止后2年內未恢復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
(三)協議解除
(四)解除的后果: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對原保險合同的溯及力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定義:指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致使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
(二)終止的原因
1、期限屆滿而終止
2、履行終止: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消滅而終止。
4、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并且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5、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三)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直接原因不同
2、履行程度與法律效果不同
四、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
1、文義解釋
2、意圖解釋
3、以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釋
(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和解
定義:在爭議發生后,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可和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消除糾紛。
自行調解:由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協商,達成和解,沒有第三方介入。
一般調解: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
一般調解對雙方當事人不具約束力。
司法調解對雙方當事人都具約束力。
優點:友好解決,節省手續及費用,節省時間。
2、仲裁
定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把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
優點:提交仲裁是雙方自愿而非強迫行為。
仲裁機構有豐富經驗的專家?! ?
裁決是終局性的,保證受損方利益。
及時解決爭議
友好解決
3、訴訟: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加人的配合下,依據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