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以后,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圍繞理賠、追償、繳費以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因此,采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直接影響到雙方的權益。
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取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
(一)和解
和解:是在爭議發生后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
(二)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是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訴訟
訴訟: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一定人提出權益主張,并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訴訟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之分,保險合同爭議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