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初始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入賬價值=買價(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或借記)
2.后續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1)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作相反分錄。
(2)處置,差額計入“投資收益”(以下分錄中數據為假定數據)
①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15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
――公允價值變動 30
投資收益 20
②原先因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應轉入“投資收益”(分錄中數據為假定數據)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
貸:投資收益 20
或者作相反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