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企業應當對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估計。如果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已明確在下一個會計期間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則不應再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如果某些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對企業能否持續經營產生重大懷疑時,則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些不確定因素。如果財務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則企業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此應當首先予以披露,并進一步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的原因。
在評估持續經營假定是否恰當時,企業應當考慮所有所能獲得的有關未來的信息,這些信息至少應覆蓋資產負債表日起12個月的時間。如果企業有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易于獲得財物資源,則無須作詳細地分析即可得出持續經營的會計基礎是恰當的這一結論。在其他情況下,企業應當在確定持續經營假定是否恰當之前,可能需要考慮廣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預期的活力能力、償債能力和融資來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