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較真實地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即可變現價值,避免虛增資產價值,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定期或在年終,對各項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如發現有由于市場價格持續下跌、技術陳舊、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凈值時,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凈值的部分,計提減值準備,并設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計提,提取時,記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
如某開發企業有一臺挖土機,賬面原值200 000元,已提累計折舊120 000元,經檢查該臺挖土機的性能已經陳舊,預計可收回金額僅為30 000元。則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凈值80 000元(200 000元-120 000元)的50 000元(80 000元-30 000元)提取減值準備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 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 000
企業在對固定資產檢查時,如發現某項固定資產有:(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3)雖尚可使用,但使用后會嚴重影響工程、產品的質量,以及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情況。應按該項固定資產的凈值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然后等待清理,或立即加以報廢清理。已按凈值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如已提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使其價值又得以恢復時,應在已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作如上相反分錄入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列示。各項固定資產提取的減值準備,應在固定資產明細賬卡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