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指企業有明確意圖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1)以下金融資產不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合理評價,如已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某項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期限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企業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期的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該金融資產發行方可以按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