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信息的提供標準
除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者外,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在國外,對附注也要求提供比較信息,如果有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及其從前期至當期的變化過程,企業還應當提供與當期財務報表附注中敘述性信息相關的前期資料。例如,法律訴訟的結果在上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尚不確定,到本會計期末仍未解決,則法律訴訟的詳細情況應在當期披露。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除確實無法取得前期比較數據外,在列報當期財務報表及其附注的數據時,企業至少應當同時列報前一會計期間相同項目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