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支付現金必須具有一定的庫存現金才能開展業務。當各單位需要用現金支付而庫存現現金小于庫存現金定額而需要現金補足時,按規定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提取現金的程序: 1、簽發現金支票。現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簽發,委托開戶銀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現金的票據。現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種,是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
2、開戶單位應按現金的開支范圍簽發現金支票。現金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見票即付。
3、簽發現金支票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款項用途,取款金額,簽發單位賬號,收款人名稱(開戶單位簽發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是以自己為收款人)。加蓋財務章和名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