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較真實地反映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避免虛增資產價值,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定期或在年終,檢查各項無形資產預計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的能力。當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不會恢復,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時,均應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余值的部分,計提減值準備,并設置“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科目進行核算。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計提。計提時,應記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使其價值又得以恢復時,應在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作如上相反分錄入賬。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各項無形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余值而計提的減值準備,應在無形資產明細分類賬中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