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自購的土地,如果在土地上建設房屋等,會計的處理方法:
1、購入的土地,在建設廠房前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2、起了房子以后,土地可以和房子一起作為房子的價值,也可以繼續單列,這都是允許的;
3、如果土地和房子一起核算,那就轉為在建工程,如果不一起核算,那繼續作為無形資產;
4、土地價值轉做房屋價值,要多繳納房產稅,但可以縮短攤銷價值,減少更多的企業所得稅;
5、土地價值不作為房屋價值,那可以不繳納房產稅,但可能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6、土地價值轉作為房屋價值的,按20年計提折舊,作為無形資產的,要按50年來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