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一家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財務經理,集團母公司設在鄭州市,子公司分設在省內各地,企業所得稅由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作為獨立核算的單位在當地申報繳納。
前不久,我參加集團統一召開的財務會議時,另外一家子公司的財務經理老王私下里與我交流,說有一種安全可靠的方法,可以合作進行稅收籌劃,少繳一部分企業所得稅。我有些動心,就要他詳細敘述。整理
老王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但從各子公司的往年實際運營來看,各公司每年的招待費經常超支,是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的主要調增項目。為了節省所得稅支出,避免超支項目的調整,可以通過互相交換招待費票據進行“納稅籌劃”。
老王建議,可以通過異地交換各自公司超限額的業務招待費票據,將業務招待費“變通”成異地的差旅費在稅前扣除。因為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限額標準,而對差旅費沒有具體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這些證明材料是企業自行提供的,隨便編些如學習、參觀、推銷等看起來“合理”的出差任務就可以了,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會對此產生懷疑。這樣,超支的業務招待費變成了“差旅費”,每年就可以避免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被調減稅前支出。
節省稅金支出對公司來說當然是件好事,但是我怕有風險,沒有當場答應。為謹慎起見,我到公司所在地的焦作市惠仁稅務師事務所對這個方案的可行性進行了咨詢。稅務師聽后告訴我,這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稅。
稅務師說,納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以期降低稅收成本服務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經濟行為。也就是說,納稅籌劃必須以合理合法為前提,合法性是納稅籌劃最本質的特點,也是納稅籌劃區別于偷稅行為的基本特征。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體現在其行為是在尊重法律、不違反國家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在合法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利用對稅法專業知識的精熟掌握和實踐技術,選擇低稅負方案,從而減少納稅。從法律后果上來講,通過人為的變通進行虛假稅收處理是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明事實,定性為偷稅的話,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務師分析說,具體到某個企業,經營規模沒有較大變化,差旅費支出在一定時期應該保持穩定。如果沒有合理原因,差旅費的突然增長會引起稅務機關關注,從而針對疑點進行納稅評估或者進行稅務稽查。心存僥幸,認為稅務機關不會懷疑的想法,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稅務師的分析讓我出了一身冷汗,原來我已經在偷稅的邊緣游走了一大圈!隨后,在接到財務經理老王征詢“合作”意向的電話時,我果斷地拒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