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通知》中的“應稅固定資產”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94)第026號)規定經納稅人“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28號)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己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固定資產,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為“應稅固定資產”,應按稅法征收增值稅。
具體而言總結如下:
1、舊貨經營單位,無論銷售什么舊貨,都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2、除舊貨經營單位以外的納稅人(包括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摩托車、游艇、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3、企業銷售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舊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的貨物。
凡銷售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貨物,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4、個人銷售舊摩托車、游艇、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以外的其它舊貨,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