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標準不是看該資產是否用于出售,符合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就應該資本化。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另外,對于無形資產的披露,在該準則第二十四條也有具體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1.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2.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3.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4.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5.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