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科目。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ㄋ模┙灰仔越鹑谫Y產的處置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