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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的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十一條的規定:各地方稅務局會對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因此只要是在上年度內交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或者公司企業,都可以向主管地稅所申請返回2%的手續費 
  2、手續費將在個人或者公司企業申請后返還到指定的銀行,因此,面對突來的收入,很多的同行不知如何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有的說做“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但家明白:有收入就得交納稅金,事實上這是已經從稅務局返還的,不應該再交稅了;有的說沖銷費用,把原來的費用沖回來,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稅前扣出了。根據對手續費的理解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因此,該手續費是獎勵給公司的辦稅人員的,作為對他們工作的肯定和感謝,既不用再另交納稅金,也可以在稅前扣出。
  3、因此,公司的財務在收到該筆款項時,可以先做把這一筆掛在“其他應付款”的科目。在申請領導后,再做相應的帳務處理。 當然,作為公司的領導,既可以把該筆收入作為財務人員的獎勵,也可以把它作為所有員工的活動經費等,這些都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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