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時等多種原因,購入的存貨常常會出現發票不能及時到達的情形,為了準確地反映資產、負債、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應對此類存貨做暫估入帳。
讓我們先來看看《企業會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購入存貨,月底時,若發票未到,應分別存貨科目,抄列清單,暫估入賬,借記“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一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
實務中企業由于管理需要等方面的原因,新創了以下幾種做法:
(一)按供貨客戶名稱設應付帳款明細帳。
暫估入帳戶是個過渡性帳戶,若暫估入帳情況不經常發生,只是臨時性、偶然性的有此類業務,怎樣設置都無礙。但若暫估經常發生,且客戶較多,應直接暫估到相應的應付帳款客戶名下。這樣就解決了《企業會計制度》中應付帳款設暫估入帳戶不能全面準確反映應付每個客戶的款項的問題。最好是應付帳款明細帳下設三級明細,即對每家客戶核算應付(票到)和暫估(票未到),以利于對帳。當然此法也有缺點,就是不能對估入材料直接查詢。
(二)票到回沖和票到調差。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月底暫估,月初再沖回。但若企業客戶很多或發票長期未到,每月底月末都要估入和沖銷一次,太繁瑣,工作量也。
實務中企業新創了兩種方法:票到回沖和票到補差。
票到回沖是暫估入庫的存貨在發票到達后再沖回;
票到調差是拿到發票后不沖回原暫估金額,而是根據實際發票金額多沖少補。即只對暫估的數量、金額與實際數量金額的差異及增值稅部分作帳務調整處理。
(三)將增值稅金額暫估在應付帳款金額內。
[94]財會字第3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的規定:“二、購入材料因款收到發票帳單而于月終暫估入帳時,是否要暫估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購入材料因款收到發票帳單而于月終暫估入帳時,可只估計材料成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帳。”
這樣規定是因為企業只有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時,才算取得了這種抵扣銷項增值稅的權利。在此之前,權利并未取得。企業的負債當然也就沒有這部分增值稅。但這樣做的缺點是應付帳款戶不能準確反映外欠款的金額。而多數企業財務管理方面需要準確反映與客戶的往來,為此實務中暫估入帳時有將增值稅金額暫估在應付帳款金額內的做法。暫估入帳包含增值稅的做法有:1.將暫估的增值稅放在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中核算,發票到時作紅字沖銷;2.設專門的待抵扣稅金戶反映;3.在其他應收款-暫估進項稅金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