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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營業收入應該怎樣核算?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接團社的營業收入是由組團社按撥款標準及規定,撥付的綜合服務費、城市間交通費、加項服務費、全程陪同費等。撥付的款項對組團社來說是構成營業成本的一部分,對接團社來說則是營業收入。
  為核算接團社的經營成果,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無論款項是否已收到,應以向有關組團社發出“撥款單”的時間和金額作為計算本期營業收入的依據,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實際收到組團社的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賬款”賬戶。
  [例]A旅行社(接團社)4月3日向B旅行社(組團社)發出撥款結算通知單,金額為96 400元。該筆款項于4月5日收到。根據有關憑證,會計處理如下:
  ① 4月3日,發出撥款通知單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國內結算款(B旅行社)    96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6 400
  ②4月5日,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96 400
    貸:應收賬款——應收國內結算款(B旅行社)    96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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