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或貨幣資金,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按尚未計提的利息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幗美商貿為一小企業, 2007年1月1日 向風天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按所簽合同采用商業匯票結算。商品價款300000元,出具的票據為帶息票據,票面年利率8%,期限3個月,該企業 2007年3月1日 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給花蓮公司以取得所需商品,該批商品價款400000元,增值稅68000元。另外,以轉賬支票補付材料差價款117000元,處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 計提應收利息:
應收利息=351000×8%×3/12=4860(元)
借:應收票據——風天公司 7020
貸:財務費用 7020
2007年3月1日 將應收票據背書轉讓:
借:材料采購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0
貸:應收票據——風天公司 358020
銀行存款 109980
材料收到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 400000
貸:材料采購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