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它是在《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施行4年的基礎上,為滿足建立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進程,進一步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迫切要求而修訂完善的,將對企業存貨管理甚至于整個會計工作帶來重影響。
一、新存貨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對存貨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關于存貨的計價問題,新準則規定,在取得存貨時,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發出存貨時,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此外,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當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企業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貨,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對于毀損存貨,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盤虧存貨,計入當期損益。
二、新舊存貨準則的比較與分析
(一)取消了發出存貨成本計算的兩種成本計價方法
新準則存貨中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和“移動平均法”兩種存貨計價方法。這兩種發出存貨計價方法不具有普遍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存貨的流轉情況。一些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為避免貨物變質或毀損,便將先入庫的貨物先發出,造成了存貨的實物流與成本流相互脫節。新準則限制了企業調節存貨的計價方法,防止企業利用存貨成本操縱利潤。
(二)增加了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具體規定
新準則存貨中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特定類別存貨,可以將其借款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即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而舊準則中沒有這樣的規定。新準則中將借款費用資本化,意味著允許那些為生產型機器設備、船舶等資產所借入的款項發生的利息資本化,使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可靠。
(三)增加了企業為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存貨成本的說明
新準則存貨第三章第十三條,增加了“企業提供勞務所發生的,直接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而舊存貨準則中沒有對“提供勞務”的存貨成本做出規定。新準則對勞務成本計入存貨的規定,體現了勞務的價值,使跨期的勞務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更加科學。
三、存貨準則變更對企業的影響
(一)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調整
新存貨準則取消了發出存貨成本的后進先出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取消,規定企業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師是把后進存貨的成本先結轉,所以期末存貨的計價往往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可能會使期末存貨成本高估,出現利潤虛減的現象。
新存貨準則取消“后進先出法”這一規定,對多數生產周期短、存貨較少而且周轉率較高的企業以及那些一直使用“先進先出法”的企業影響不。但對于那些生產周期長、存貨數額較而且周轉率較低的企業,如果采用先進先出法,在當前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如鋼鐵性質的企業,則可能會造成其利潤有所上升,進而使得損益表中當期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資產額和權益額均相應減少,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構成了一定的影響。
但是從長遠來看,新存貨準則縮小了企業選用會計核算方法的范圍,減少人為操縱的空間。先進先出法側重于反映公司的長期經營情況,更能反映存貨的流轉情況,貼近企業的存貨的流轉。
(二)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新準則存貨中增加了對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具體規定,從而允許將用于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使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到存貨中。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過取得專門借款,以保證使存貨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如船舶制造及某些型設備的機械制造行業。
四、新存貨準則在實際應用中的突出特點
新存貨準則是適應我國經濟環境變化而進行的及時與必要的調整,在實際的工作中更能客觀、有效地反映存貨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并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證。
(一)新準則在存貨方面有了很多的改進,與國際會計準則越加趨同,從而為信息使用者提供與國際慣例更趨一致的高質量、可比較的會計信息,更加有利于我國企業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新存貨準則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規定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使用狀態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可直接歸屬于該存貨的購建或者生產的借款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如造船及某些機械制造行業。新準則考慮到了這些行業的特殊性,允許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計入相關存貨價值,更加符合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使存貨成本計量更加準確。
(三)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和低值易耗品及包裝物的攤銷方法的明確,一方面縮小了會計政策職業判斷空間,能使會計人員做出更合理、準確的選擇,有利于企業加強對實物資產的內部控制,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多計提或者少計提費用,減少了人為操縱利潤的空間。另一方面“后進先出法”的取消,雖對生產周期長的公司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標準是一致的。
(四)新存貨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規定對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應當按照公允價值來確定存貨的價值。新準則強調了公允價值的重要性,避免了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人為操縱和存貨資產信息的不實,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貨資產價值信息。
總之,新存貨準則能夠客觀、公正、有效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并能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了有利的信息資料。通過新存貨準則對存貨計價方法的調整,使得存貨的處理更具科學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即適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需求,同時又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和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