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通常有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企業無論采用何種方法,或根據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都應當在制定的有關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目錄中明確,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處理。
在采用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時,能否采用個別認定法,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某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與其他各項應收款項存在明顯的差別(例如,債務單位所處的特定地區等),導致該項應收款項如果按照與其他應收款項同樣的方法計提壞賬準備,將無法真實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額的,可對該項應收款項采用個別認定法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應根據所持應收款項的實際可收回情況,合理計提壞賬準備,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則應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照重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運用個別認定法的應收款項應從用其他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