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工廠是港澳臺法人獨資企業,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目前還只是試產階段,稅務目前是在公司所在地申報繳納。產品出來后有部分擬在異地銷售,產品作為存外倉的形式移庫外地。基本情況就是這樣,請老師在核算上和稅務上指導一下
【專家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137號文的規定,
一、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如接受貨物機構(辦事處、聯絡處或倉庫,下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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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二、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受貨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貴公司在產品作為存外倉的形式移庫外地在外地銷售,1)如果銷售款由購貨方直接匯入貴公司且由貴公司開具發票則貴公司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申報繳納該部分增值稅。2)如果銷售時,由設點倉庫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取貨款,而設點倉庫跟公司總部有備用金等資金往來的話,則應該倉庫設點地繳納增值稅,辦理稅務登記證,但如果是總部統一購貨配發,總部配發給異地倉庫的貨物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具體的操作貴公司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如果在外地的業務很少,那可以選擇上面1)的方式,如果外地的業務成規模,有必要設置分支機構的話可以選擇2)的方式。
兩種方式會計核算上也不盡相同。您先告知我們您們具體選擇的方式,對于會計核算上如有疑問可以針對具體情況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