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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利息收入如何作帳務處理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在公司籌建期間,原始現金投資存入銀行的利息,在財務上是否應做利息收入處理?如果這樣,那豈不是在籌建當年就會由于利息收入而進入獲利年度了?如果為了避免上述問題,可否將利息收入直接沖減開辦費?2、如果依照新的會計準則,開辦期的利息收入會計處理方式是不是這樣:借:銀行存款;貸:管理費用——開辦費(利息收入)呢?3、對于此籌建期間的利息收入,在稅務上是否也可以直接沖減開辦費呢?是否需要就利息收入部分交納所得稅?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取得籌建期間驗資款的利息收入應沖減開辦費。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因此,對于企業在籌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由于尚未開始生產經營,因此,當年不作為獲利年度。
  對于企業籌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企業一般采取沖減開辦費的處理方式。
  對于籌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所得稅處理,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中,一般認為如果利息收入較小的,可以直接沖減開辦費;如果金額較的,應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此,建議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詳細咨詢,按稅務機關的意見執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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