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需注意的問題
若投資性房地產開始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在滿足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兩個前提條件下可以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但若開始采用的是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則不可以再轉為成本模式進行計量,即成本模式可以轉為公允價值模式,但公允價值模式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因為有些企業會利用計量模式的轉換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轉換模式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準則對企業盈余管理的一種限制。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選擇要統一。
在滿足規定的前提條件下,將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要進行追溯調整,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最終的結果是追溯調整到變更當日的公允價值。
企業變更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時,應當按照計量模式變更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照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公允價值和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