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是指為包裝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用于儲存和保管產品的材料。
包裝物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并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用來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圍從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07年10月銷售糧食白酒5000斤,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約定6個月后返還包裝物,如逾期未能歸還,沒收押金。(白酒適用定率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的流轉稅計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酒類(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包裝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還涉及到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同時又由于涉及到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要求,故這一會計事項的會計核算就顯得比較復雜,導致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筆者將比較典型的幾種賬務處理方式進行歸納并加以評析:
一、第一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稅額:1170÷1.17×0.17=170元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稅額:1170÷1.17×0.2=2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到期時:
①如收回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銀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沖減“其他應付款”,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