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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輔導:代扣代繳個稅返還手續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應按照所扣稅款的2%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對于該筆手續費收入,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扣繳義務人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計入往來款項;二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三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2.扣繳義務人收取的返還手續費收入,從扣繳義務人的單位來講,主要涉及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比收入是否應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如果企業將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收入獎勵給相關人員,這些人員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賬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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