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其會計處理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它不通過“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核算,而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進行核算,然后在年度終了時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外商投資企業待轉的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價值。本科目屬負債類科目,其貸方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確定價值,借方登記年度終了時按待轉資產賬面余額結轉的價值,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待轉資產的價值。
(2)當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時,應按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等科目。
(3)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應交的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價值減去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若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減去本期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于2001年12月31日接受捐贈一項固定資產,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發票憑證,接受捐贈時該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為80萬元。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2002年12月31日,企業按規定接受捐贈資產價值彌補虧損20萬元,同時經批準將接受捐贈資產價值扣除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分4年平均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①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80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800000
②2002年末用于彌補虧損時
借:待轉資產價值2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00000
③接受捐贈資產價值扣除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600000元(800000–200000),分4年平均計入各期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每年計入應納稅所得稅150000元(600000÷4),每年應交所得稅49500元(150000×33%)。2002年12月31日結轉時:
借:待轉資產價值1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95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500
以后三年的會計處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