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中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無償贈送他人,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直接結轉成本。
【例1】甲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行建造職工俱樂部。該批產品的成本為200000元,計稅價格為300000元。增值稅稅率17%。甲企業的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251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會計核算通常認為應視為正常銷售,先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
【例2】某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一批分配給投資者,該批產品實際成本600000元,計稅價格750000元,適用增值稅稅率17%。
借:利潤分配877500
貸:應付利潤877500
借:應付利潤877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7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7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第一種情況的處理理由是:這種行為從會計角度來說,沒有發生經濟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銷售活動,不能確認收入,但稅法規定耍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種情況的處理理由是: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貨幣流入或流出,但從實質上看可視為將貨物出售后取得銷售收入,再用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因此應作銷售處理,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計入有關收入科目,再結轉成本。筆者認為第一種情況下并不是沒有經濟利益流入,特別是對于以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一行為,與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并無實質上的區別。
新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分散在部分準則中:(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2)《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一責務重組》應用指南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存貨抵償債務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例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期以自產產品對乙公司投資,雙方協議按產品售價作價。該產品的成本200~-元,假設售價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該產品的增殖稅稅率17%。
借:長期股權投資257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7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0
【例4】甲企業以自產的一批產品分配給職工,其中生產工人占40%,車間管理人員占35%,行政管理人員占25%。該批產品的成本為40000元,市價50000元,增值稅稅率17%。
借:生產成本23400
制造費用20475
管理費用14625
貸:應付職工薪酬58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
貸:庫存商品40000
此外,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企業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當視同銷售計征消費稅,計提的消費稅計人有關成本。筆者認為視同銷售行為計算交納消費稅應與收入相配比,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例5】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汽油500升用于本廠在建工程,該標號汽油的單位售價為2/2元,升,單位成本為1.2元/升。
借:在建工程1287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貸:庫存商品6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0
【例6】某汽車制造廠將一輛自產的輕型商用客車對外捐贈,該孚車的售價為5萬元/輛,成本為3.5萬元,輛。
借:營業外支出58500
貸:主營業務收A,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00
貸:庫存商品35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