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職工福利費的處理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都是自2007年在上市公司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執行,其他企業沒有要求強制執行新“兩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所以,對于職工福利費的處理,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1、沒有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財務通則》的企業,對于職工福利費的帳務處理和原來一樣。即:在會計核算上仍然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計入成本費用;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仍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由于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不同而形成的差額部分作納稅調增。
2、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或新《企業財務通則》的企業,2007年度在會計核算上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對于“應付職工福利費”帳戶期初余額,按照財企[2007]48號第一條的規定,當余額為借方時,應將其借方余額依次沖減“期初未分配利潤”、“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當“應付職工福利費”帳戶期初余額為貸方時,在首次執行日,將“應付職工福利費”余額結轉到“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2007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要首先沖減其余額,余額不足時超過部分可以在當年成本、費用中據實列支;以前年度結余沖減當年支出仍有余額時,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用完的年度超過部分計入當年成本費用。
在200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根據《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的規定,仍然可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實際支出節余的部分合并計入以前年度按稅法計提的余額,可以結轉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繼續使用。按計稅工資14%可計提的應付福利費稅法允許扣除,因此在200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可作為納稅調減的一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