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會計處理上,福利費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政策:
1、2006年頒布,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適用于上市公司)和新《企業財務通則》(適用于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都沒有具體規定要按工資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都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并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細核算。企業因此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終止了已經延續多年的財務制度中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方法。
2、《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第一條:“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3、《〈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第二條第五款:“職工福利費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BR> 由此可見,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按照新會計準則和新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對2006年末“應付福利費”的余額要分別情況處理:余額為紅字的,依次沖減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全部計入當年的管理費用中;余額為藍字的,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帳戶,在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首先沖減這部分余額,不足部分據實列入當年成本(費用);對于不執行新會計準則和新財務通則的一般企業,在會計核算上仍可以按原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
(二)在稅務處理上,主要也有如下三個依據:
1、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第六條第三款:“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BR> 2、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2007年及以前年度,是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企業不再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而是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扣除;但要首先沖減以前年度按照計稅工資計提還沒有使用的余額,不足部分在當年工資總額的14%以內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