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1997年12月1日實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現行的支付結算方式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七種。現分別簡要介紹如下: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本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這種票據適用的范圍較廣,單位、個人向異地支付各種款項都可使用。其特點是:使用靈活,持票人可以將匯票轉讓給有關收款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付或轉匯;票隨人到,有利于單位和個人的急需用款和采購;兌現性較強,信用度高,持票人可以憑票購貨,余款自動退回,能錢貨兩清,防止不合理的預付貨款和交易尾欠的發生,也可持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到兌付銀行取現。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匯款的金額起點為500元,付款期為1個月(不分月小月,統一按照次月對應日計算),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逾期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由于匯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已將款項交付當地銀行,再由銀行簽發匯票,因此這部分資金已從“銀行存款”賬戶中劃為具有某種專門用途的資金,在會計核算上應設置“其他貨幣資金”賬戶進行核算。其會計分錄如下:
1.付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貸:銀行存款×××
2.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送來的銀行匯票轉入開戶銀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關科目×××
(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在指定日期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同城和異地都可使用。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債權、債務為基礎。商業匯票承兌后,承兌人(付款人)負責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并允許背書轉讓,其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屬分期付款,應一次簽發不同期限的匯票。在商業匯票到期前,收款人需提前用款時,可向銀行申請貼現。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付款人必須在商業承兌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章后,將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前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收款,付款人應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前,將票款交存開戶銀行,銀行俟到期日憑票將款項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開戶銀行申請承兌,經銀行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及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審核,符合承兌條件的,與承兌申請人簽訂承兌協議,并在銀行承兌匯票上蓋章和辦妥手續后,將銀行承兌匯票和解訖通知交給出票人或持票人,并按票面金額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收款人或持票人應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將銀行承兌匯票、解訖通知連同進賬單一并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賬,出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應將票款交存開戶銀行,承兌銀行在到期日憑票將款項付給收款人、持票人或貼現銀行。
在賬務處理上,商業匯票通過“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賬戶進行核算,其會計分錄如下:
1.付款單位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時:
借:有關科目×××
貸:應付票據——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到期支付票款時:
借:應付票據——商業承兌匯票×××
貸:銀行存款×××
2.收款單位收到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商業承兌匯票×××
貸:有關科目×××
將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交存開戶銀行辦理收款手續,并接到銀行收款通知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商業承兌匯票×××
1.付款單位向銀行申請取得銀行本票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存款×××
貸:銀行存款×××
2.付款單位支付銀行本票時:
借:有關科目×××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存款×××
3.收款單位收到銀行本票,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賬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關科目××
(四)支票
支票是銀行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付給收款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兩種:現金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辦理轉賬,轉賬支票只能轉賬,不能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的各種款項的結算都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一律記名,在總行批準的地區,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其金額起點為100元,付款期為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
在賬務處理上,支票是通過“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核算的。其會計分錄如下:
1.付款單位簽發支票時:
借:有關科目×××
貸:銀行存款×××
2.收款單位收到外單位簽發的支票送存開戶銀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關科目×××
(五)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付款單位)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這種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擇用。
在賬務處理上,匯兌是通過“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核算的,其會計分錄如下:
1.付款單位委托開戶銀行匯出款項時:
借:有關科目×××
貸:銀行存款×××
2.如果付款單位向外地進行臨時性的零星采購,將款項匯往采購地點,要開設采購專戶。在匯款憑證上注明“采購資金”字樣,通過“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核算。匯入銀行以匯款單位的名義開立采購賬戶,只付不收,付完結束賬戶。
付款單位在匯出款項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待采購專戶款項用完后轉銷:
借:商品采購(或材料采購)×××
貸: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據購銷合同在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它適用于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關系不,這里不加詳述。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適用于同城和異地的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務、存單等付款人的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
委托收款包括委托和付款兩個階段。在委托階段,收款單位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在付款階段,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通知付款單位付款。付款人應在規定的3天內付款。如果在付款期內未向銀行提出異議,銀行應視為同意付款,如果付款人在審查有關單據憑證以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決定全部或部分拒絕支付的,應在付款期內填寫“拒付書”連同有關證明單據送交銀行,辦理拒付手續。
委托收款的款項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可由收款人選用。
委托收款的賬務處理是通過“應收賬款”賬戶進行核算的,其會計分錄如下:
1.收款單位在辦妥委托收款手續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回單聯:
借:應收賬款×××
貸:有關科目×××
2.付款單位收到銀行轉來的付款通知單及其證明單據同意付款后:
借:有關科目×××
貸:銀行存款×××
3.收款單位收到銀行轉來收款通知單后: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