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售價。
二、小企業將委托代銷的商品發交受托代銷單位時,按實際成本(采用售價核算的,按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孥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手續費等,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小企業采用售價核算委托代銷商品的,月度終了,應將售出委托代銷商品的售價調整為實際成本。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受托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