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
二、小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應當提取存貨跌價準備。
可變現凈值,是指小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后的金額。
三、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合并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四、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一)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二)企業使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三)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相關材料或商品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四)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五)其他足以證明有關存貨實質上發生減值的情況。
五、會計期末,小企業計算出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應按該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其價值以后得以恢復,應轉回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以原計提的金額為限。
除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以外,小企業售出商品時可不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待期末時一并進行調整。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已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