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三、接受捐贈資產的賬務處理:
(一)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業庫存商品采用售價核算的,庫存商品應按售價入賬,售價與確定的進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商品進銷差價處理。
(二)本科目的期末結轉:
1.如果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本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2.如果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經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本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中需要在以后年度結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