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會計報表使用者在比較企業一個以上期間的會計報表時,能夠正確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趨勢,一般情況下,企業應在每期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不應也不能隨意變更會計政策。否則,勢必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報表使用者在比較企業的經營業績時發生困難。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會計政策可以變更,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企業應改變原采用的會計政策:
1.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j規章的要求。這種情況是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其他法規、規章的規定,要求企業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則應按照法規、規章的規定改變原會計政策,按新的會計政策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頒布,將過去的價內稅形式改為價外稅形式,在國家發布統一會計處理辦法中要求改變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會計準則中要求按新的會計政策執行等等。
2.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這一情況是指,由于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改變原有會計政策,按變更后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以對外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例如,在價格比較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對存貨的計價一直采用先進先出法,近期由于價格的持續上漲,如果仍用先進先出法核算,可能不會正確反映企業存貨及損益的情況,則應將存貨的計價方法由先進先出法改為后進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