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
二、月度終了,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月銷售的各種商品、提供的各種勞務等的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本月的銷售商品退回,可以單獨計算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本月銷售商品尚未結轉成本的,也可以直接從本月的銷售商品數量中減去。
三、小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確定銷售商品等的實際成本。確定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成本的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小企業采用售價核算庫存商品的,平時的銷售成本按售價結轉,月度終了,計算并結轉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將已銷商品的售價調整為進價。
四、本科目應按銷售及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