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出售無形資產凈收益、罰款凈收入等。
二、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固定資產清理所取得的收益,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對于查明的固定資產盤盈,按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于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貸記本科目。
小企業取得的罰款凈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收入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