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比照主營業務收入的規定辦理。
二、小企業銷售材料,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材料”科目。
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收入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