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小企業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應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借記“應收股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凈虧損,作相反分錄,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出售或收回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長期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應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投資收益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小企業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