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數股東手中購買股權的情況下,合并方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相關的處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確認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僅限于被合并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合并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在企業合并發生前后能夠控制的凈資產價值量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合并中不產生新的資產,但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賬面上原已確認的商譽應作為合并中取得的資產確認。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有關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合并而改記其賬面價值,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在確定合并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時,應予注意的是,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應基于重要性原則,首先統一會計政策,即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相對于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作為資產的處置損益,不影響合并當期利潤表,有關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價值量相對于所放棄價值量之間存在差額的,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在根據合并差額調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權益時,應首先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留存收益。
4.對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間實現的留存收益應體現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財務報表中,應以合并方的資本公積(或經調整后的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部分)為限,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調整,將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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