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企業的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1)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各方確定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3)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無形資產在確認后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5)抵債取得的無形資產,在“債務重組”章掌握;換入的無形資產,在“非貨幣性交易”章掌握。
取得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是: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購入)
實收資本(接受投資)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