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住房公積金”項,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企業實際為職工負擔并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不包括由職工工資負擔的部分;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目前,稅法的標準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規定來執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職工工資較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計算基數不得超過當地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企業負擔的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12%,各省級政府可在上述標準范圍內規定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辦法,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稅收金額”應按國家和省級政府的規定標準執行。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寫。
例:宏達紡織廠共有職工50人,其中管理人員3人,其生產人員工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管理人員工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為47名一線員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繳存住房公積金,共計282000元,3名管理人員按每人每年20000元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出的住房公積金最高扣除限額為每人每年98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60000
制造費用——住房公積金 28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4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342000
貸:銀行存款342000。
由于企業為3名管理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標,應納稅調增3.06萬元(60000-9800×3)。
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應為按照職工個人計算的比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4行“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項,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目前,我國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未做實個人賬戶,個人繳存額與其未來受益關系不直接掛鉤,企業和個人都不存在超交各類基本社會保障繳款的利益動機,此處按照國家和所在省級政府規定標準填報即可。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寫。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5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項目,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補充性質的社會保障性繳款。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資金及其運營收益主要用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基金等均已做實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繳存數額與其未來受益直接相關,單位存在超標準繳存補充性保險的利益動機。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國務院曾發文明確補充保險繳存基數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此后,各省級人民政府曾明確轄區內補充性保險的繳存基數和比例。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企業按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標準之前,暫按省級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寫。